“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,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,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、不公得不到保护。”一年前,这几句温暖的话语化作了3项庄严的承诺。一年来,它们化作了浙江法院系统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。 《浙江法制报》(1月17日)报道的这一件件、一桩桩令人感同身受并肃然起敬的事例,以及一串串丰硕的司法成果,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了人民法院中“人民”两字的神圣;也让我们真切地体会到了人民法官中“法官”两字的份量;更让我们体会到,这无尽的温暖背后,是法官们热忱的“为民”之心。 为落实“三项承诺”,浙江法院扩大司法救助范围、简化司法救助程序、建立司法救助基金、完善执行工作社会化协助网络、建设新型立案大厅、加大对恶意逃债行为执行力度,等等等等,有力地丰富了司法为民的内涵和内容,特别是把司法为民具化为“爱民、护民、便民、利民”的生动实践。 在这里,爱民是动力,护民是行动,便民是手段,利民是目的。如果没有爱民的动力,便不可能出现护民的行动和便民的手段,也就达不到利民的目的。可以这么说,浙江法院之所以能够提出“三项承诺”,并在短短一年时间里结出这么绚丽的司法果实,归根结底,就是因为他们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。 有没有这份感情,是大不一样的。 同样是法官,我们也曾听到,有的高高在上,有的颐指气使,有的冷漠无情,更有的徇私枉法。为什么会这样?就是因为心里没有人民,没有法律。而浙江法院“三项承诺”的生动实践,则让我们看到了另一番全新的景象:他们想群众之所想,急群众之所急,他们以铁的决心和铁的纪律维护法律的尊严,维护司法的公平、正义。 我觉得,和谐司法的实质,就是通过司法为民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。所以,司法为民既是人民司法的理念,也是人民司法的职责。而浙江法院的“三项承诺”就是找准了人民司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一个重要切入口。通过这个“口子”,司法为民的理念得到了具体的落实,司法为民的职责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。 从这个意义上说,“三项承诺”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的核心价值——不仅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,也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。 |